财税政策
财税政策与实务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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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六税两费"减半征收 + 个体工商户个税减半:小微主体的组合优惠(至2027年底)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: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、城建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;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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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: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%计入,按20%税率缴纳(延续至2027年底)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: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实际税负5%。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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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,3%征收率减按1%(执行至2027年底)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: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;适用3%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%征收。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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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%: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实际发生额再扣一倍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: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